(三)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类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岗,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必须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严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市政府已经公布的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今后凡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报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政府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增加、删除或变更,予以公布后方可实施。要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简化行政许可手续。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认真总结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适时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逐步推广。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告知、听证、申辩等制度,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要逐步推行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制度。
(五)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逐步完善公示制度、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明确各类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