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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告
(岳政告[2009]5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建设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09〕133号)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清查行动

  在2009年11月底前,对全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凡在我市范围内有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月30日前对近两年来的出租收入及其缴纳税收情况进行自查申报,主动补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部门要利用专项清查行动全面采集、录入房屋出租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等),并分户造具名册,澄清税源底子,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清缴漏征漏管税收,依法严查不按本通告规定进行自查申报的行为,集中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统一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标准

  对私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未达到营业税法定起征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征收营业税;出租住房的房产税按4%税率征收,出租门店的房产税按12%税率征收;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私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达到营业税法定起征点的,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岳阳市城区、汨罗市、临湘市城区暂按6.6725%合并征收,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城区暂按6.6425%合并征收,乡镇暂按6.5825%合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单独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出租房屋、门店及私人出租非住房,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管理。

  三、规范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

  对房屋出租税收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房屋出租的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管理;对私人房屋出租的税收,按照政府牵头、地税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街道)代征的管理模式,全面实行联控联管。税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代征代缴工作,并与之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实行代征税收的,由税务部门负责房屋出租税收政策宣传、应纳税额核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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