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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岳政告[2009]6号)


  近年来,市民节假日燃放“孔明灯”十分普遍,已引发多起重大安全事故。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技监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城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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