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畅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二)跟踪办理商标域名等注册事宜;
(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续费等事项;
(四)进行版权登记备案事宜;
(五)承担本指引第三章所述的其他具体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
第三十二条 【商业秘密与信息安全】在发展初期,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办公场地和业务性质等综合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
(二)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中小企业可以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规范、制度,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措施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帮助企业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进而达成长远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 【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应向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的前雇员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雇员相关补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 【重视培训】对于有长远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与研讨,以开拓视野、积累人力资源。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加下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与各知识产权协会的沟通、合作:
(一)深圳市专利协会,网址:www.szpa.org;
(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网址:www.sc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