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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第十条 【专利版权资助】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十一条 【作品备案】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

  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双软认证”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二条 【商标信息数据库】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 【商标资助】市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的《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十五条 【高新企业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培训】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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