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号)
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本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五日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目的】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