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2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镇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以及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第五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贴有黄色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段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