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主持人根据需要向评议参加人询问;评议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评议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和陈述意见;
(六)信访人和委托代理人及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评议员就评议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评议处理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公开评议结论。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重新入场,由法律、政策专家对双方涉及的法律政策等内容进行解疑释惑,客观公正地对评议的信访事项作出说明;
(九)主持人宣布公开评议结论;
(十)宣布公开评议结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公开评议:
(一)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开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中止评议: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公开评议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开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终止评议:
(一)在评议过程中,信访事项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另一方的意见;
(二)在评议中止后,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承办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评议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公开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将公开评议的全部活动制作评议笔录,评议笔录应当经参加评议的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公开评议资料由组织公开评议机关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