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公开评议;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并回答主持人的询问;
(三)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责举证;
(四)遵守公开评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公开评议纪律:
(一)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场;
(四)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
(五)评议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评议秩序的行为;
(六)评议会场禁止吸烟,评议参加人应关闭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
对违反评议秩序的,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公开评议举行
第十七条 公开评议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核实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评议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公开评议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公开评议开始,公布公开评议的事由及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公开评议纪律,并询问信访人、信访事项承办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评议员、记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评议员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公开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