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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信访大厅综合研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公开评议;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并回答主持人的询问;

  (三)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责举证;

  (四)遵守公开评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公开评议纪律:

  (一)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评议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场;

  (四)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

  (五)评议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评议秩序的行为;

  (六)评议会场禁止吸烟,评议参加人应关闭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

  对违反评议秩序的,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公开评议举行

  第十七条 公开评议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核实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评议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公开评议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公开评议开始,公布公开评议的事由及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人在公开评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公开评议纪律,并询问信访人、信访事项承办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评议员、记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评议员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公开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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