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信访大厅综合研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2010年1月6日
沈阳市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关组织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评议,是指沈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以召开评议会议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公开评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
(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及评议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信访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评议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 受理终结信访事项时,受理部门可以向信访人出具《终结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其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并有申请公开评议的权利。同一信访事项一般只公开评议一次。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公开评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信访事项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公开评议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公开评议的信访事项,申请公开评议的理由及证据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公开评议:
(一)已经走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二)没有履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上组织认定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