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0.各辖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运行。
11.建立医疗救助与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度,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住院保障,实现同步结算、即时救助。
12.各辖市医保制度框架与各项医保政策逐步与市区一致,为实现市级统筹打下基础。
13.全面实现与省内城市间的异地就医结算,同步推进全市各统筹区联网结算,做到“同城无异地”。
二、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4.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1月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15.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省增补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16.科学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比例,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政府补偿机制。
17.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包含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选。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8.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1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县级医院:丹阳市、扬中市各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丹阳市15所、扬中市3所、句容市5所、丹徒区4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丹阳市1所、句容市1所、丹徒区1所、京口区3所、润州区4所、镇江新区1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丹徒区3所、镇江新区10所;标准化中心卫生室:丹阳市110所、扬中市25所、句容市60所、丹徒区11所、京口区6所,润州区2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扬中市、丹徒区、润州区各1所。
(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20.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规划,并实施完成年度培训计划。
21.进一步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22.建立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二级以上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