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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2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市医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镇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动改革,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改革任务,对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和任务: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城镇职工、居民(新农合)等各项医疗保险的参保总人数达到当地户籍人口数95%以上。

  2.积极推进各类人群的扩面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纳入医保制度体系,扬中、句容的高校大学生全部参加居民医保。

  3.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每人口每年6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丹阳市200元,扬中市220元,句容市180元,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250元。

  5.职工医保制度内报销比例达80%,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住院补偿比率分别达60%、45%以上。居民医保(新农合)全面推行门诊统筹,对所有普通门诊均实行按比例补偿。

  6.全面取消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7.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功能,实施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切实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负担。

  8.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9.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职工医保当年统筹基金在提取风险金后全部用于当年预算支出,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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