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
(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