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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3号)


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制订的《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公通〔2006〕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编委会核定的地方编制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辅助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占编不进编,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雇员中女性比例不超过招收总数的30%。新聘雇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体格检查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招聘雇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计划申报及审核。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招聘计划及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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