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本地就业的补充意见
(淮政发〔2009〕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本地高校、职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服务本地企业用工,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本地就业建设家乡的意见》(淮政发〔2009〕15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市财政及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培养本土的精英蓝领,打造淮安技工品牌,确保已有的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到位,在做大市职教中心的同时,动员各县(区)政府加大对各县(区)职业教育的投入,形成全市职教集团。
二、各学校选送到淮安经济开发区内大企业的轮换见习学生稳定2个月以上,在保持见习实习总量的前提下,按每送1人给予学校100元的奖励,同时对在企业带工管理的老师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补助。资金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
三、鼓励学校积极引导本地高校、职校毕业生在本地企业就业,对学校输送学生在本地企业(淮安经济开发区内大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学校200元/人的奖励,其中,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补贴100元/人,市财政补贴100元/人。
四、本地高校、职校毕业生在淮安经济开发区富士康、达方等大企业就业的,享受淮安经济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优惠政策。各县(区)可参照淮安经济开发区对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的优惠待遇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五、鼓励高校、职校毕业生在本地自主创业,启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期限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款的,给予50%的政府贴息。
六、市政府将动员和鼓励高校、职校学生在本地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任务,构建工作网络,加强督导检查。
七、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本地高校、职校学生本地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