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9〕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地税局、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工业用地土地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
| 15元
| 12元
| 8元
| 5元
| 3元
|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