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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全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政策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订。

  (十三)实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3种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十四)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根据旧城更新改造计划和动迁房源需求情况,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

  市政府结合中心镇建设,抓紧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加大、加快配套安置商品房建设。

  异地安置社区建设过渡期内,市、区各部门应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存量房源,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现行销售范围,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更新改造拆迁安置。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动迁居民的实际需求,收购适配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动迁居民选择安置。

  各区政府应当在本区域范围内,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就近安置社区。

  异地安置房和就近安置房可以通过土地公开市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十五)实行“阳光动迁”。试行旧城更新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真正成为旧城更新改造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十六)明确动迁实施主体。各区政府可以成立区属国有动迁公司,承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动迁工作,着力提高动迁队伍服务水平和动迁效率,建立科学动迁机制,规范动迁工作。

  (十七)多渠道保障安置房用地供应。市、区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异地安置房和就近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

  鼓励企业提供存量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闲置土地、“烂尾地”、前置审批用地、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纳入全市“退二进三”计划的用地除外)的用地单位愿意配合建设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土地用途,适当增加地块开发强度,减免土地闲置费等相关税费,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十八)完善异地安置房配套建设。在抓紧推进异地安置房建设的同时,同步推进异地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动迁导出区与导入区的分工合作,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居民的后顾之忧。

  (十九)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对于两轮征询后少数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并委托区政府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执行依法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动迁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第三方参与房屋拆迁监督的新方法,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法律界人士和被拆迁人代表,参与房屋拆迁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动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动迁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旧城更新改造的规定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
  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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