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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12月3日 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


  为规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所属工商所以其名义办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从事上述项目的经营。

  三、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四、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时核对原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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