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 2009年12月17日 粤卫〔2009〕153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级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广东省辖区内。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已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