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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9〕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我省已进入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文精神,细化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向现代流通业态、综合经营服务和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充分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公益性服务作用,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优势、一网多用、升级网络、提升功能,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全面推进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即“新网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省级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机制。省财政继续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各市、县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扶持力度。农业生产大市、县要加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储备,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依法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业务,发展农村文化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参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服务。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产品经纪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改革发展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村镇银行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业信用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金融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共同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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