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无锡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
有关职能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 年)》(锡委发〔2008〕62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促进行业协(商)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6〕4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现就我市行业协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发展的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率先实行基本现代化的目标,坚持改革、调整、完善和扶持、培育、发展并重的方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将政府部门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转移、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以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依法转移、规范运作的原则。政府有关职能的转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
2.坚持能放则放、促进发展的原则。政府有关职能的转移,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自身承接条件和市场化成熟度,就转移职能的任务、方式、要求、经费、考核等问题达成协议,以确保有关职能真正有效落实。
3.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
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相关的职能逐步、稳妥地转移、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