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照
《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