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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办法,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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