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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妇社[2009]8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居民健康档案是对居民的健康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以及影响健康的有关因素和接受卫生保健服务过程进行系统化记录的文件,是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和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要求,把建立统一的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建立统一的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逐步建档

  各地要从2009年开始,逐步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底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以上;2010年底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到2011年,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

  在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坚持政策引导、居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加强宣传,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建档。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为重点,通过入户服务(访视或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门诊接诊等方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医护人员,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分期、分批建立健康档案,循序渐进,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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