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规划、商务、教育、环保、旅游、园林、住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并负责对本行业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零废弃”试点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评价。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的单位由区县市政市容委组织确定,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活垃圾产生的数量、种类等状况,确定从源头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行动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实施办法和管理标准,制定相关管理、作业、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好“零废弃”试点工作。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度假村“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倡导绿色采购、绿色办公、绿色用餐等;公园“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对园内商户和游览参观者进行垃圾“零废弃”宣传教育,引导其配合工作;商场“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依照遵循绿色采购原则,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规政策;农贸市场“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引导商户“净菜上市”和执行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决定。
党政机关、学校、公园、农贸市场和度假村应当做好餐厨、果蔬、园林等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的基础档案,及时、准确记录日常统计数据,归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民间环保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指导、配合、监督检查各“零废弃”试点单位的工作。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