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能减尽减”是指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购和使用有利于减少垃圾产生的物品,提倡重复使用、减少浪费、厉行节约,最大化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第八条 “能分尽分”是指垃圾在产生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分类收集。
第九条 “能用尽用”是指对产生的餐厨(厨余)、果蔬、园林垃圾优先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理的措施,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交由具备行政许可资质的专业企业进行收集处理利用。
第十条 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得力。领导重视,有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
(二)设施完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的设备设施。
(三)运行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转运和处理必须规范化,须委托具备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运作,签订协议,收据齐备。
(四)数据翔实:要有数据统计的记录,数据记录的表格式样和计量单位要统一,各类数据要详尽,真实可靠。
(五)宣传到位。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单位网站、报刊、宣传栏等手段,宣传垃圾“零废弃”、垃圾分类等知识,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所产生的餐厨、果蔬、园林垃圾基本做到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当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工作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的实施;制定相关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区县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执行市级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本辖区实施规划、计划。组织和指导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对垃圾“零废弃”试点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