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09〕167号)
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4号)精神,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资源充分回收利用,探索做好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经验,我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充分回收利用,确保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零废弃”是指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后的垃圾妥善分类回收处理,提高垃圾减量化率和资源化率,达到减少废弃、物尽其用的目标。
第三条 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绿色北京、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本市在党政机关、学校、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居住小区等单位和地区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工作,均需遵守本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管理标准》(试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
第六条 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生活垃圾管理中,做到“能减尽减、能分尽分、能用尽用”,垃圾产生量应得到有效控制,优先采取就地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