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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号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号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皖价商函〔2009〕218号)


大唐集团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大唐皖电财〔2009〕34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号机自脱硫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即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价1.5分/千瓦时。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主动接受物价、环保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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