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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市建设部门对涉及到校舍安全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发放、验收备案等,新建项目按限额管理,加固改造项目将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各旗市区建设局。

  (三)所有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新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但鉴于我市地处高寒地区、施工期短等特殊情况,为简化审批手续,体现急事特办的原则,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研报告。项目的可研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市发改委批复新建项目可研报告时,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支撑性文件,相关部门可视项目纳入校安工程规划即等同于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出具预审文件予以支持。

  (四)由自治区级以上发改系统资金(如国债或预算内资金等)安排的项目需报自治区发改委统一审批,包括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它项目应由市发改委审批。因工作量过大,为加快进度、提高效率,由市发改委审批新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其余加固改造和提级设防的项目可不编制审批可研报告而由各旗市区校安办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并要抄送市发改委备案。

  (五)市环保部门将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安全工程审批权限下放至各旗市区,因时间所限而无法出具正式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履行完成。

  (六)市气象局将委托各旗市气象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理防雷行政审批及防雷施工质量跟踪服务,对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审批。

  (七)消防部门设立校舍消防安全工作窗口,负责校舍消防安全的受理、审核和验收工作,并指导帮助各学校完成各项消防手续。针对中小学校舍消防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缩短至1-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市消防支队验收的项目,各消防大队负责协调支队。需要消防总队验收的项目,支队负责协调总队。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已经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单位,要督促单位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并免于处罚。

  (八)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自治区搭建的融资平台,在争取市本级所需贷款的基础上,为旗市区贷款和开展其他融资方式上提供财政帮助。对校舍安全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集中足额及时支付。

  (九)土地、水利、安监、税务、审计等部门都要强化服务意识,各司其职,主动入位,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切实为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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