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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 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第八条 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

  第九条 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出院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出入院时间及费用信息等在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样式)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合作医疗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转诊转院原因:

  

建议转往何院:

 

             医师:               科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出(首诊)定点医院合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县(市、区)合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

入院诊断:

出院诊断: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科室

 

住院号

 

 

管床医师及病区护士长要认真核查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住院患者身份一致后签字

    

主治医师:

 

护 士 长: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转入医院农合办审核签章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儿童户口簿复印件或像片粘贴处)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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