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 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第八条 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
第九条 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出院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出入院时间及费用信息等在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样式)
编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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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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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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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医疗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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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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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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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原因:
建议转往何院:
医师: 科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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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首诊)定点医院合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县(市、区)合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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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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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诊断:
| 出院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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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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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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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床医师及病区护士长要认真核查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住院患者身份一致后签字
主治医师:
护 士 长: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转入医院农合办审核签章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儿童户口簿复印件或像片粘贴处)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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