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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卫农卫〔2010〕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管理,方便参合农民外出就医和报销,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 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

  (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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