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考核等次
1、处级领导干部:人事教育处按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成绩权重占60%、个人测评结果权重占40%的比例加权计算出各处室处级领导的最终考核分值,并对各分管省局领导提出的优秀等次人选的最终考核分值排队,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正、副处级领导优秀等次分别按不超过被考核人员的20%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在后3名的处室,该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个人年度考核最终分值在85分以下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个人年度考核汇总结果在70分以下的,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民主测评不胜任票数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2、处以下非领导干部:人事处将分管领导提出的非领导干部等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考核结果使用
(一)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其中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两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其他破格提拔条件的可破格晋升职务。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工资,但不能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四、其他要求
(一)新录用人员在使用期内参加年度目标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