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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9〕2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延长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皖质函〔2009〕273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322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石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净化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同意继续执行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在开展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应严格

  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质检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2、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3、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检验标准检验;

  4、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布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石油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3〕21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部分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项号

检验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

车用无铅汽油

90号
  93号
  97号

1

辛烷值(马达法、研究法)

750.00

 

2

铅含量

150.00

3

馏程

120.00

4

蒸气压

175.00

5

实际胶质

280.00

6

诱导期

280.00

7

硫含量

140.00

8

博士试验

60.00

9

铜片腐蚀

120.00

10

水溶性酸或碱

45.00

11

机械杂质及水分

60.00

12

苯含量

252.00

13

芳烃含量

252.00

14

烯烃含量

252.00

15

氧含量

180.00

16

锰含量

252.00

17

铁含量

252.00

2

轻柴油

10号
  5号
  0号
  -10号
  -20号
  -35号
  -50号

1

色度

40.00

 

2

氧化安定性

585.00

3

硫含量

140.00

4

酸度

60.00

5

10%蒸余物残炭

226.00

6

灰分

110.00

7

铜片腐蚀

120.00

8

水分

30.00

9

机械杂质

30.00

10

运动粘度

105.00

11

凝点

105.00

12

冷滤点

80.00

13

闭口闪点

40.00

14

十六烷值

800.00

15

馏程

120.00

16

密度

25.00

3

燃料油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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