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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穗民〔2009〕306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09〕15号)精神,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中央财政负担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在2008年每人每月2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

  1.城镇青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400元调整为450元;在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仍按照《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1999〕7号令)规定执行。

  2.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50元调整为170元。

  3.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30元调整为1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10元调整为13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优待金由原标准70元调整为80元。优待金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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