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屋登记官申报工作的再次补充通知
(黔建房通[2009]52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1日下发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对房屋登记官的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官考核确认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再次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各地上报登记官不但应在“具体负责房屋登记机构”的编制人数20%内推荐,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具体负责房屋登记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现从事房屋登记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
(三)累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
(四)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五)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
二、申报人数
(一)设区的市推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不设区的市(县)最多不得超过2人。
(二)确实承担了房屋登记职能的区(县),也可以推荐,但推荐人数不得超过2人,不占市的名额,由市统一报送。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