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动态监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定期公布专家库名单,发放专家聘书。经公布的专家库名单,有效期为两年。

  (二)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

  入库专家在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聘书:

  1.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无故不参加有关咨询活动的。

  3.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4.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需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因特殊原因不能胜任上述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3.若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上述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应当及时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四)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有关单位邀请,担任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专家。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保密的除外)。

  3.有权依法提出个人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4.获得合理费用。

  5.自愿退出专家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入库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标准、规范。

  2.按要求参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遵守有关回避和保密制度。

  3.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遵守纪律,不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联系电话:0851-5360291  传真:0851-5360289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推荐表

  2.各市(州、地)推荐专家汇总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