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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省厅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 应急结束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省厅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厅办公室平时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传真与省政府信息中心的连接进行认真维护,指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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