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3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接到省政府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昼夜抗震值班,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 应急通讯
指挥小组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掌握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小组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地震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指挥小组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和人员,确保准确、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 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省厅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