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3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办理备案申请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的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备案申请。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 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企业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