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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活动。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对掺假使假、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假冒高风险药品等行为要从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危害性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和组织协调力度,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到位,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违法药品集贸市场。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广电、药品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严厉整治各类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和生产厂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采取在全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以及非药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对使用药品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无批准文号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对经审批的产品,出现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或非药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的产品,由其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我市医药产业发展政策,以全市医药产业大会为推动力,加快我市医药产业发展,鼓励医药资源优化组合,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积极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实施“振兴皖药行动计划”,切实改变我市药品生产经营“小、散、低”的格局,提升医药企业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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