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质管[2010]10号)
各区县质监局、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工作目标,天津市质监系统充分发挥服务经济、保障民生的职能,开展了扎实有效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促进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为充分肯定“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市质监局决定表彰一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对象为:全市质监系统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和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名额分配
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名额5名,采取各单位自荐的形式;“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采取推荐形式,请各区县质监局和局直属单位各推荐1名。
三、推荐条件
(一)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要求,按照市局和本单位“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业绩突出;
2.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质监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长效机制方面成效显著,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3. 积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解决群众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遏制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成效显著;
4.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在帮助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等方面成效显著;
5. 在加强质监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质监水平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效显著;
6.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反应迅速、恪尽职守、严格把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