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各趸售单位综合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电[2009]179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考虑国家对我省除居民生活外的其它用电价格统一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的影响,结合各趸售单位的实际用电比例,决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适当调整各趸售单位综合趸售电价(含基金及附加),其中省电网代管及控股单位农网还贷资金维持原标准不变,其它单位均不含农网还贷资金。调整后各单位具体电价水平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