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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㈡制定规划。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各旗(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管理办法。

  ㈢试点推进。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不同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㈣建立名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分批公布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建立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和公布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㈤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分批命名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授予相应称号。

  ㈥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制定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分批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

  ㈦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支持各旗县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

  ㈧教育培训。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㈨宣传展示。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加大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㈩建立数据库。加强研究交流。建立健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站。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提升研究水平。

  六、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㈠建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业务指导、项目论证等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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