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含酿造、铸造、烧制、食品烹饪等)、建筑、织染、印刷等。
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配合。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是:
㈠具有展现我市民族文化创造力和突出的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的价值;
㈡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影响较大,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
㈢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文化交流的作用;
㈣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运用水平;
㈤具有见证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㈥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年保护计划,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传承措施,确保该项目拥有持久的生命力。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㈠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㈡保存: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条件的机构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㈢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㈣传播:利用多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手段,提高公众对该项遗产的认识、了解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共享;
㈤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该项遗产的误解、歪曲、滥用或资源流失。
第六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必须明确具备相应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征得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同意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