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地区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推动河套文化建设和民族文化大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市级、旗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在一定的社区和群体中世代传承、普遍认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范围包括:
㈠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㈡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㈢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㈣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