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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牧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分解处方”、做“套餐式”检查;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

  七、管理与监督

  ㈠公示公开制度

  旗县区级经办机构要建立门诊费用及补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门诊医药费用控制机制,与旗县区财政、审计部门一起,联合乡镇经办机构、财政所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门诊处方、补偿登记本、补偿台帐及信息系统门诊数据等进行抽查,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新农合门诊补偿项目及收费标准、门诊基本药物目录及价格、补偿程序、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每月本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人次、次均费用、补偿金额等信息上墙公示,确保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乡镇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专用补偿台账,严格审核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卡)、处方、门诊补偿台账与信息系统自动产生的门诊数据”五相符。

  ㈡奖惩措施

  旗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联合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取得显著成绩的管理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对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

  强化参合农牧民持证(卡)就医意识。参合农牧民就医时必须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卡)(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对将本人证(卡)借给他人使用等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并按新农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中止其当年的门诊、住院补偿等处罚措施。

  ㈢新农合基本药物的使用

  要努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鼓励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方式严格限制常用基本药品价格,强化监管处罚措施,保障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减轻参合农牧民基本药物费用负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乡级医疗机构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村卫生室必须全部使用目录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签名认可使用目录外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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