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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四、门诊基金的分配与使用

  ㈠基金分配

  门诊统筹基金划分以自然年度为运行周期。人均筹资水平为150元时,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占筹资额度的20%。

  ㈡基金使用

  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和慢性病治疗费用限额补偿,不设风险基金。一般慢性病基金可占门诊统筹基金的10%,剩余为普通门诊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纳入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障基金安全。

  上年度实施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账户内基金未使用完的,仍可结转下年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冲抵门诊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已经由家庭账户转为门诊统筹的地区可规定家庭账户余额必须在一年或两年内全部使用完,否则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㈢门诊费用控制

  各统筹地区可通过设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平均处方金额、次均费用上限,统一常用药品限价及目录外药品金额的比例等措施来控制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县、乡两级管理经办人员的定期抽查、审核制度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证门诊基金的合理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等特点,积极探索实施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支付办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㈣基金结余及透支处理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有结余的,其余额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或与住院统筹基金调剂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由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来分担透支资金,分担比例可参照各机构年门诊补偿人次、次均费用、补偿金额,以及日常抽查、监管评分等因素来制定,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

  五、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本乡镇内凭合作医疗证(卡)可自主选择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当地门诊统筹补偿政策获得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可延伸至县级医疗机构。

  ㈠补偿范围

  参合农牧民因病门诊就诊治疗,可获得治疗期间包括治疗、常规检查、药品等费用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补偿项目。各统筹地区还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置部分特色专科项目予以限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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