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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七、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当地的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资助资金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八、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⒈各旗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预防和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账行为。对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农牧民个人缴纳资金必须在7日内划入专户,旗县区补助资金的1/3必须在元月15日前划入专户,2/3在5月底前划入专户。逾期不划入专户视作挪用。市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建立健全旗县区级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

  ⒉市、旗县区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地方补助资金, 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在5月底前及时下拨到位。

  ⒊各旗县区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8号)要求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切实解决合管办办公用房和基础设施问题,落实市、旗县区、镇合管办的人员编制,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落实好经办人员的待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以旗县区为单位的网络实时审核和结算。

  ⒋各旗县区要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重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审批和挂牌。实行住院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和告诫制度,公开接受社会评议。实行市、旗县区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农牧民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实施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新农合监督投诉箱”,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向参合农牧民公示。要公示新农合咨询与联系电话,为参合农牧民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示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合农牧民就医购药;要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合农牧民的消费知情权。同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医疗成本,严禁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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