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根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精神,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范围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及非集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凡是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和农林牧渔业企业)都列为统计监测范围。行业统计范围暂定为: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证券、电信、邮政行业不纳入统计范围。重点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要求,我省确定一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为重点监测企业。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统计监测数据的同时,也作为我省重点监测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统计监测内容
统计监测指标主要按照属性指标和数量指标进行分类,数量指标计算方法执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及进出口额、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利润、税收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劳动者报酬、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进出口额及产品交货值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生产、销售、资产、人员等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变化率及行业分布。
五、统计监测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一部分。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为辅的方式,在现有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或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缺口部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单独组织统计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单独组织调查)以省为总体,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为增强本区域数据代表性,各市(地)、县(市、区)要落实本级专项经费,相应扩大调查样本。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各级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管理登记基本情况表。
国(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各种税收收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