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和省鼓励自主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对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成果、开发新产品获得专利、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及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应用奖的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支持。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四)对有融资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同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
(五)加大组建政、学、研、产一体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力度;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适当培育商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
(六)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间建立联盟机制,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联动共建,在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上,实现人才、设备和技术共享。
(七)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项目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商业用地招拍挂底价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宗地价格,也可根据企业要求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八)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在专利认定、成果转让、试验试制、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对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培训费补助,优先安排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培训任务。信息化业绩突出的,优先给予信息化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制度,制定表彰、服务补助等奖励措施。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一、统计监测目的
利用经济运行监测的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分析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满足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需求,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监测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原则。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实际,开展全省统计监测工作。二是注重点面结合原则。既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三是注重互补原则。采取统计部门统计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基础情况相结合机制,明确发布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四是注重可行性原则。利用现行统计制度中可以量化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少设置新的指标。
三、统计监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