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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二)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和省鼓励自主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对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成果、开发新产品获得专利、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及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应用奖的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支持。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四)对有融资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同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

  (五)加大组建政、学、研、产一体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力度;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适当培育商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

  (六)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间建立联盟机制,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联动共建,在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上,实现人才、设备和技术共享。

  (七)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项目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商业用地招拍挂底价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宗地价格,也可根据企业要求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八)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在专利认定、成果转让、试验试制、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对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培训费补助,优先安排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培训任务。信息化业绩突出的,优先给予信息化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制度,制定表彰、服务补助等奖励措施。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一、统计监测目的

  利用经济运行监测的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分析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满足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需求,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监测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原则。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实际,开展全省统计监测工作。二是注重点面结合原则。既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三是注重互补原则。采取统计部门统计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基础情况相结合机制,明确发布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四是注重可行性原则。利用现行统计制度中可以量化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少设置新的指标。

  三、统计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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